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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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法院遴聘勞動調解委員前,應就其資格、能力等相關事項為審核與適當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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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3條,地方法院在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前,應對其資格、能力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核與適當的查證。 依照上述內容所提到的「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該要點的3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地方法院遴聘勞動調解委員的程序與要求進行說明。根據該要點的內容,地方法院在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前,應對其資格、能力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核與適當的查證。這表示地方法院在選定勞動調解委員時,必須對候選人進行詳細的考核,確保其具備相關的資格和能力。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動調解委員能夠有效地執行調解工作,以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發展。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勞動部《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上有關勞動調解制度的相關資料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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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