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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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性別平等之公文應依業務性質交由各科、室辦理;涉及跨科、室業務者,簽請召集人指定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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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4條規定,涉及性別平等的公文應根據業務性質交由各科、室辦理。如果涉及到跨科、室業務,則需要簽請召集人指定主辦單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涉及性別平等的事務能夠適當地進行處理,並確保相應的機關和部門能夠共同合作解決問題。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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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