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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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工作小組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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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5條規定,該工作小組的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後可以續派或續聘。如果在委員任期內出現職位空缺,最高行政法院可以進行補派或補聘;繼任委員的任期將持續到原委員的任期屆滿日止。委員是無給職的,但外聘的委員在出席會議時可以依規定獲得出席費。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該小組的委員任期為一年,如果在任期內出現職位空缺,應補聘新的委員。外聘的委員在出席會議時,可以依規定獲得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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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