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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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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該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如果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在這些會議中,召集人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根據資料中的相關資訊,不足以提供對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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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本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