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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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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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該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如果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在這些會議中,召集人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根據資料中的相關資訊,不足以提供對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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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