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經斟酌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調解之意願與達成調解之可能性、適當性,認為適當者,得將案件移付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考慮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調解的意願和達成調解的可能性和適當性。如果法院認為這是適當的,則可以將案件移交給調解機構進行調解。這意味著法院在考慮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調解時,必須綜合考慮相關人員的意願以及是否有必要和可能達到修復的目的。如果被告和被害人都要求法院轉介修復程序,法院應該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和輔佐人的意見,並在評估後決定是否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但不是每次被告提出請求,法院就有義務將案件移交給調解或修復。調解或修復的結果只供法院量刑時參考,並不限制法院的量刑權力。所以移付調解時,法院應特別注意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調解的意願和達成調解的可能性和適當性。相關參考資料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的法源依據以及修復式司法制度的目的和原則。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