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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刑事第一審案件移付調解時載明為告訴(請求)乃論案件者,民事庭(簡易庭)於調解成立時得據以徵詢告訴(請求)人意願,請其一併填寫撤回告訴(請求)狀;如未載明者,則由刑事庭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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