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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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第一審案件移付調解時載明為告訴(請求)乃論案件者,民事庭(簡易庭)於調解成立時得據以徵詢告訴(請求)人意願,請其一併填寫撤回告訴(請求)狀;如未載明者,則由刑事庭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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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當刑事第一審案件移付調解時,如果在文件中明確標示告訴或請求,民事庭(簡易庭)在調解成立時可以諮詢告訴(請求)人的意願,並要求其填寫撤回告訴(請求)的書面文件;如果文件沒有明確標示,則刑事庭需自行處理。 參考資料: -《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司法院發言稿,2021年):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P03TransportContent.aspx?dbname=jsal&ccase_id=BS/110/00120
- 告訴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撤回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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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