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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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付調解應檢附移付調解單(格式如附件);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應檢附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移付調解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及被害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有法定代理人者,亦同。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案件事實摘要及爭議情形(含移付調解前之爭點及處理情形)。 (三)如有其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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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移付調解單應檢附移付調解單(格式如附件)。此外,若有選任代理人,應檢附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移付調解單應記載以下事項:(一)被告及被害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若有法定代理人,亦需提供相關資訊。(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案件事實摘要及爭議情形(包含移付調解前的爭點及處理情形)。 (三)如有其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需提供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若其有法定代理人,亦需要提供相關資訊。 這些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中找到,該法條於「刑事訴訟法於109年1月8日公布增訂第271條之4」中被規定。 範例: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甲和被害人乙之間存在法律爭議。法庭決定進行移付調解,並要求被告甲和被害人乙填寫移付調解單。在移付調解單上,被告甲和被害人乙需提供其姓名、年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同時,如果被告甲和被害人乙選擇了代理人,他們需要提供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移付調解單還需要記載案件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案件事實摘要及爭議情形。此外,如果還有其他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他們的姓名(名稱)和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也需要提供。以上這些規定可以讓法庭確保充分了解案件的相關方和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資訊,以便進行適當的調解。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被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請求權基礎名詞
- 爭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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