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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移付調解應檢附移付調解單(格式如附件);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應檢附有特別代理權委任狀。移付調解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及被害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有法定代理人者,亦同。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案件事實摘要及爭議情形(含移付調解前之爭點及處理情形)。 (三)如有其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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