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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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執行職務時,應保持獨立、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評鑑委員行使職權,不得影響法院審判獨立,且不得干預本質上屬審級救濟制度之審判核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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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3 條,評鑑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獨立、公正、客觀、中立,且不得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同時,評鑑委員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影響法院審判的獨立,且不得干預本質上屬審級救濟制度之審判核心事項。 參考資料: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 差別待遇名詞
- 審判獨立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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