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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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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執行職務時,應保持獨立、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評鑑委員行使職權,不得影響法院審判獨立,且不得干預本質上屬審級救濟制度之審判心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3 條,評鑑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獨立、公正、客觀、中立,且不得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同時,評鑑委員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影響法院審判的獨立,且不得干預本質上屬審級救濟制度之審判核心事項。 參考資料: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 差別待遇名詞
  • 審判獨立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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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評鑑委員執行職務時,應保持獨立、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