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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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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任職期間,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評鑑公正性之行為。 評鑑委員參與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評鑑職責衝突,或有損其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條,法官評鑑委員在任職期間應謹言慎行,避免進行任何可能被認為有損及評鑑公正性之行為。他們參與的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評鑑職責衝突,亦不得損及他們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的形象。 參考資料: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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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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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評鑑委員任職期間,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評鑑公正性之行為。 評鑑委員參與之團體、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