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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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任職期間,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評鑑公正性之行為。 評鑑委員參與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評鑑職責衝突,或有損其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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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條,法官評鑑委員在任職期間應謹言慎行,避免進行任何可能被認為有損及評鑑公正性之行為。他們參與的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評鑑職責衝突,亦不得損及他們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的形象。 參考資料: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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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