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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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不得利用或容認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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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5 條的規定,評鑑委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利用或容忍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評鑑委員的中立性和專業性,並確保其行為符合道德和倫理標準。 這條規定意味著評鑑委員不能利用自己的職務地位或名銜謀取個人或他人的私利,包括為某個業務推銷宣傳或從中獲利。例如,一位評鑑委員不能在評鑑過程中推銷自己的公司或為他人的業務做廣告,以獲取不當的利益。評鑑委員也不能要求特殊待遇或特權,以影響評鑑結果或獲取不當的好處。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評鑑委員在執行職務時保持中立和客觀,並避免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的產生。評鑑委員應該專注於其評鑑的責任和義務,以公正和公正的態度執行其職務。這樣可以確保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並維護人們對司法體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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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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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