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先行程序與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一)甲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申訴先行程序,以看守所為被告,向看守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二)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申訴先行程序,以監獄或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為被告,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三)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復審先行程序,以法務部矯正署為被告,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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