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維護及拆除 (一)法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如監控中心有派員至被告住居所之必要,宜囑請執行辦法所稱協助機關派員或指派人員陪同。 (二)法院應於「處分期間屆滿且未延長」或「處分經撤銷」時,至科技監控平臺進行結案,由監控中心辦理停止監控及拆除設備。 (三)法院宜預留作業時間,供監控中心辦理停止監控及拆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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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維護及拆除 (一)法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如監控中心有派員至被告住居所之必要,宜囑請執行辦法所稱協助機關派員或指派人員陪同。 (二)法院應於「處分期間屆滿且未延長」或「處分經撤銷」時,至科技監控平臺進行結案,由監控中心辦理停止監控及拆除設備。 (三)法院宜預留作業時間,供監控中心辦理停止監控及拆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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