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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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審 (一)偵查中檢察官或法院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經起訴移審繫屬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注意,起訴移審函文上如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記載,應隨到隨分「科控」案,並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受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法院於分案後,如認有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應立即換發命令書執行處分,並依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及副知;如認無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得撤銷處分。案件於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時起,收受監控中心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起訴移審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八) (二)案件經上訴移審時,如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尚未屆滿,原審法院應於送上訴函文內載明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旨及其期間。案件繫屬上訴審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注意,上訴移審函文上如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記載,應隨到隨分「科控」案,並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上訴審法院於分案後,如認有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應立即換發命令書執行處分,並依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及副知;如認無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得撤銷處分。案件於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上訴審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時起,收受監控中心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開接收處分案件移轉、撤銷處分及換發命令書執行,係由第二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上訴移審函文例稿如附件九) (三)案件經上訴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時,如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尚未屆滿,上訴審法院應於發回或發交函文內載明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旨及其期間。案件繫屬下級審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注意,發回或發交函文上如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記載,應隨到隨分「科控」案,並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下級審法院於分案後,如認有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應立即換發命令書執行處分,並依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及副知;如認無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得撤銷處分。案件於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下級審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時起,收受監控中心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 (四)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後、案卷送交檢方前之期間,除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於案卷送交前執行者外,仍由法院繼續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法院通知檢方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時,如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應一併告知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旨及其期間,俾利檢方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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