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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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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審 (一)偵查中檢察官或法院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經起訴移審繫屬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注意,起訴移審函文上如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記載,應隨到隨分「科控」案,並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受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法院於分案後,如認有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應立即換發命令書執行處分,並依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及副知;如認無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得撤銷處分。案件於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時起,收受監控中心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起訴移審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八) (二)案件經上訴移審時,如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尚未屆滿,原審法院應於送上訴函文內載明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旨及其期間。案件繫屬上訴審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注意,上訴移審函文上如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記載,應隨到隨分「科控」案,並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上訴審法院於分案後,如認有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應立即換發命令書執行處分,並依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及副知;如認無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得撤銷處分。案件於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上訴審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時起,收受監控中心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開接收處分案件移轉、撤銷處分及換發命令書執行,係由第二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上訴移審函文例稿如附件九) (三)案件經上訴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時,如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尚未屆滿,上訴審法院應於發回或發交函文內載明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旨及其期間。案件繫屬下級審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注意,發回或發交函文上如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記載,應隨到隨分「科控」案,並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下級審法院於分案後,如認有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應立即換發命令書執行處分,並依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及副知;如認無繼續執行處分之必要,得撤銷處分。案件於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下級審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時起,收受監控中心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 (四)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後、案卷送交檢方前之期間,除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於案卷送交前執行者外,仍由法院繼續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法院通知檢方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時,如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應一併告知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旨及其期間,利檢方即時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之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 5 條,關於移審的規定如下: 1. 偵查中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案件經起訴移轉至繫屬法院時,分案人員應在起訴移轉函文中特別注明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內容,並立即至科技監控平臺接收該處分案件的移轉。繫屬法院在分案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執行處分,應發出命令書並立即執行處分,並根據執行辦法的規定進行送達。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處分,則可以撤銷處分。案件在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如果在報結後需要根據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行分案並報結。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的移轉時起,接收監控中心的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 2. 案件經上訴移轉時,如果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期間尚未屆滿,原審法院應在上訴函文中載明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內容及期間。上訴審法院在分案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執行處分,應發出命令書並立即執行處分,並根據執行辦法的規定進行送達。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處分,則可以撤銷處分。案件在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如果在報結後需要根據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行分案並報結。上訴審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的移轉時起,接收監控中心的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並且案卷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則由第二審法院執行處分。 3. 案件經上訴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時,如果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期間尚未屆滿,上訴審法院應在發回或發交函文中載明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內容及期間。下級審法院在分案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執行處分,應發出命令書並立即執行處分,並根據執行辦法的規定進行送達。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處分,則可以撤銷處分。案件在換發命令書或撤銷處分時報結。如果在報結後需要根據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應另行分案並報結。下級審法院應自接收該處分案件的移轉時起,接收監控中心的通知,並處理異常訊號。 4. 在有罪判決確定後、案卷送交檢方前的期間,除非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案卷送交前執行處分,否則法院仍然繼續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法院通知檢方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時,如果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期間尚未屆滿,應同時告知本案經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內容及期間,以便檢方及時接收該處分案件的移轉。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院在移審和上訴審理過程中對於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執行和調查有明確的程序和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監控的人的權益以及保障資料的合法使用。

  • 移審名詞
  • 偵查名詞
  • 諭知名詞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本案名詞
  • 前開名詞
  • 第四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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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 5 條規定:「五、移審 (一)偵查中檢察官或法院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經起訴移審繫屬法院時,分案人員應特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