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書記官長兼任;委員由本院各科室主管兼任之。
根據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報設有一名召集人,由懲戒法院的院長兼任,並且還有一名副召集人,由懲戒法院的書記官長兼任。此外,委員則由法院各科室的主管兼任。這表示該報的組成成員是由法院的高層官員擔任,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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