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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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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書記官長兼任;委員由本院各科室主管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報設有一名召集人,由懲戒法院的院長兼任,並且還有一名副召集人,由懲戒法院的書記官長兼任。此外,委員則由法院各科室的主管兼任。這表示該報的組成成員是由法院的高層官員擔任,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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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書記官長兼任;委員由本院各科室主管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