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根據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 4 條,該條規定要在懲戒法院廉政會報中設置一名執行秘書,由該院政風室主任兼任,負責綜理該報的事務。這意味著懲戒法院廉政會報的運作需要一位執行秘書,該秘書由該院政風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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