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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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解成立之退費) 調解成立後,應通知當事人得依法聲請退還所繳第三審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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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13條規定,當調解成立之後,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可依法聲請退還繳納的第三審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 裁判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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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