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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修復式司法費用支給於程序結案時,由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提出結案報告,並檢附相關紀錄填具「進行修復式司法支給費用請領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送交承辦股,一案支給總額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由審判長審酌案件性質、修復程序品質、程序久暫及所生勞費等,決定給付之數額。 其主要支給項目: (一)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評估會議或工作會議主持費用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六百元;派案人出席評估會議或工作會議費用每次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六百元(均應作成會議紀錄)。 (二)主要修復促進者與當事人面談之協談費為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輔助促進者會談之進行每次給與六百元(均應作成會談紀錄);主持當事人對話之主持費為每次一千六百元,對話會議之輔助者每次給與八百元(均應作成對話紀錄);電話訪談每次一百六十元(均應作成訪談紀錄)。 (三)修復促進者與當事人進行面談或對話會議時,如有需要可聘請醫師、律師等專家於修復程序進行中進行醫療或法律諮詢,專家諮詢費每次給與新臺幣二千元。 (四)其他:交通費、行政雜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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