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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轉介機關、機構及團體以司法院提供者為主;法院認有必要,亦得轉介予其他適當之機關、機構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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