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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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中止程序或修復終結之案件,應將結果告知參與修復人,並繼續進行後續刑事司法程序。 因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業務人員,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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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5條,經中止程序或修復終結之案件,該案件的結果應該告知參與修復的人,並且應繼續進行後續的刑事司法程序。此外,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的業務人員,如果他們知道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他們應該保守秘密。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2019年臺灣高等法院公佈的《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了結果告知和保守秘密的相關事項。這些要點旨在明確指導法院在實施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應該遵循的程序和原則。該文件還提供了一些範例作為參考,以幫助法官和業務人員理解和應用這些要點。
- 修復式司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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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