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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專案續行或轉介其他專業機構等必要情形得提出建議,經法院評估後延長,延長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修復程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予終結。 案件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三個月者,且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得依同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三款簽請可為視為不遲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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