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院為修復式司法程序轉介之意願詢問時,宜慎選時機、場合及方法,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再度傷害,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尊重案件關係人之自主意願,告知修復式司法之意義、程序及如一方在任何階段表達無參與意願,應即進行原刑事司法程序。 (二)不得以強迫或不公平之方式引導或誘使參與修復程序,亦不得強制當事人道歉或接受道歉。 (三)宜審慎評估轉介修復是否危及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之可能後進行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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