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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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為修復式司法程序轉介之意願詢問時,宜慎選時機、場合及方法,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再度傷害,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尊重案件關係人之自主意願,告知修復式司法之意義、程序及如一方在任何階段表達無參與意願,應即進行原刑事司法程序。 (二)不得以強迫或不公平之方式引導或誘使參與修復程序,亦不得強制當事人道歉或接受道歉。 (三)宜審慎評估轉介修復是否危及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之可能後進行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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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法院在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轉介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法院在詢問案件相關人意願時,應選擇合適的時機、場合和方法,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尊重案件相關人的自主意願,並告知修復式司法的意義、程序。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階段表達不願參與的意願,應立即進行原有的刑事司法程序。 2. 不得以強迫或不公平的方式引導或誘使當事人參與修復程序,也不得強制當事人道歉或接受道歉。 3. 在進行轉介修復前,應審慎評估是否危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安全。
- 修復式司法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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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