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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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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所定得聲請之人於案件審理中,如有意願參與修復,得自行或經法院徵詢雙方意願後提出聲請,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認為適當者,得予以轉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所定得聲請修復的人在案件審理中,可以自行或經法院徵詢雙方意願後提出聲請。法院在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如果認為適當,可以將案件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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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所定得聲請之人於案件審理中,如有意願參與修復,得自行或經法院徵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