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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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所定得聲請之人於案件審理中,如有意願參與修復,得自行或經法院徵詢雙方意願後提出聲請,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認為適當者,得予以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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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所定得聲請修復的人在案件審理中,可以自行或經法院徵詢雙方意願後提出聲請。法院在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如果認為適當,可以將案件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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