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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所定得聲請之人於案件審理中,如有意願參與修復,得自行或經法院徵詢雙方意願後提出聲請,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認為適當者,得予以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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