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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記廳應造具志願調派憲法法庭研究法官名冊,併同下列資料陳送大法官圈選: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博碩士論文。 (二)各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 (三)選送出國進修研究報告。 (四)專業法官證明書。 (五)具重要性、指標性之裁判書類,且提出意見書,論述其裁判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六)就承審案件提出之釋憲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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