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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2 條

二、書記廳應造具志願調派憲法法庭研究法官名冊,併同下列資料陳送大法官圈選: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博碩士論文。 (二)各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 (三)選送出國進修研究報告。 (四)專業法官證明書。 (五)具重要性、指標性之裁判書類,且提出意見書,論述其裁判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六)就承審案件提出之釋憲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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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2條的規定,書記廳應該製作一份憲法法庭研究法官名冊,並且附上以下資料提交大法官進行遴選: 1. 法官的服務年資。 2. 法官參加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班別。 3. 過去五年內法官處理的案件類型、考績和職務評定結果。 4. 過去五年內法官進行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的情況。 5. 法官過去撰寫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的情況。 6. 其他有利於遴選審查的資料。 第6項所指的其他有利於審查的資料,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博碩士論文。 2. 各法院的年度研究報告。 3. 進修研究報告(包括選派出國進修的報告)。 4. 專業法官證明書。 5. 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的裁判書,並且提供意見書,論述該裁判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的理由。 6. 就承審案件提出的釋憲聲請書。 以上資料可以作為遴選憲法法庭研究法官的依據,以確保其專業能力和經驗符合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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