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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 異動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辦理憲法法庭研究法官之遴選事宜及研究法官辦理事務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書記廳應造具志願調派憲法法庭研究法官名冊,併同下列資料陳送大法官圈選: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博碩士論文。 (二)各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 (三)選送出國進修研究報告。 (四)專業法官證明書。 (五)具重要性、指標性之裁判書類,且提出意見書,論述其裁判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六)就承審案件提出之釋憲聲請書。

三、書記廳應依前點大法官所為圈選結果,交由司法院人事處報請司法院院長參考,並審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一研究法官以配屬一大法官為原則,其配屬並按大法官之圈選及商定為之。但研究法官不足十五位時,其配屬方式依大法官之協調定之。研究法官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五、憲法訴訟法第九條規定,於研究法官準用之。 研究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應報告大法官。

六、研究法官就業務上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七、研究法官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配屬之大法官可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