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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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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研究法官以配屬一大法官為原則,其配屬並按大法官之圈選及商定為之。但研究法官不足十五位時,其配屬方式依大法官之協調定之。研究法官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了研究法官的配屬原則,即每位研究法官配屬一位大法官。配屬的方式是根據大法官的圈選和商定來進行的。然而,如果研究法官人數少於十五位,則配屬方式根據大法官的協調來定。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研究法官與現任大法官之間不能存在配偶關係,也不能有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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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 4 條規定:「四、一研究法官以配屬一大法官為原則,其配屬並按大法官之圈選及商定為之。但研究法官不足十五位時,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