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4 條
四、一研究法官以配屬一大法官為原則,其配屬並按大法官之圈選及商定為之。但研究法官不足十五位時,其配屬方式依大法官之協調定之。研究法官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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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了研究法官的配屬原則,即每位研究法官配屬一位大法官。配屬的方式是根據大法官的圈選和商定來進行的。然而,如果研究法官人數少於十五位,則配屬方式根據大法官的協調來定。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研究法官與現任大法官之間不能存在配偶關係,也不能有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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