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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一研究法官以配屬一大法官為原則,其配屬並按大法官之圈選及商定為之。但研究法官不足十五位時,其配屬方式依大法官之協調定之。研究法官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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