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3 條
三、書記廳應依前點大法官所為圈選結果,交由司法院人事處報請司法院院長參考,並審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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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3條,書記廳應按照大法官圈選的結果,將名單交由司法院人事處報請司法院院長參考。同時,應考慮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九款所列的情況,擬具一份遷調名單,名額應與擬補充的職位數量相同,並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根據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九款,情況列舉如下: 1. 法官因家庭因素需要調職的情況。 2. 法官在原職位上服務滿十年,且具有其他法官職位的資格,可以改任其他職位的情況。 3. 法官在原職位上服務滿二年,具有其他法官職位的資格,可以改任同一級別的其他職位的情況。 4. 法官因特殊需要或特殊專長可以調職的情況。 這些情況將被考慮在內,以詳細擬定遷調名單。職位的遷調名單將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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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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