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書記廳應依前點大法官所為圈選結果,交由司法院人事處報請司法院院長參考,並審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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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記廳應依前點大法官所為圈選結果,交由司法院人事處報請司法院院長參考,並審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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