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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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憲法訴訟法第九條規定,於研究法官準用之。 研究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應報告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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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5條,研究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應報告大法官。根據上述法條,在憲法訴訟中,研究法官如果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應向大法官報告。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明確提到憲法訴訟法第九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第九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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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