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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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法官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配屬之大法官核可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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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 7 條,研究法官如需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需要先經配屬之大法官核可後,才能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該條款確保了研究法官在請假或其他差勤時需遵循相應程序,以確保工作的運作順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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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