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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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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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2條規定,當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時,該財團法人應根據此原則制定誠信經營的規範。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並沒有具體列舉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關聯之範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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