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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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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資料,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3條規定,不誠信行為包括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舉出與該法條相關之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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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3 條規定:「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