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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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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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資料,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3條規定,不誠信行為包括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舉出與該法條相關之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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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