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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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南、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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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4條規定,財團法人在制定誠信經營規範時,應詳細且清楚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的行為指南、作業程序以及教育訓練。這意味著財團法人在執行其使命時,應具有透明、誠實和道德的行為準則,並確保所有成員能夠清楚理解和遵守這些準則。此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證財團法人在運作過程中能夠避免不誠實的行為,並確保其行為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相關參考文件可參考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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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