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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30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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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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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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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南、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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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團法人依前點規定訂定之行為指南,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不誠信行為之禁止規定。 (二)防止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 (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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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作業程序,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防止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認定標準、申報與處理程序。 (三)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四)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處理程序。 (五)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六)防範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作法。 (七)提供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保密檢舉管道、保護及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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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教育訓練,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定期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二)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政策。 (三)邀請與財團法人交易及業務往來相對人參與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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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於出席、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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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團法人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兼任或兼營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財團法人事務之職務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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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其自身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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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