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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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作業程序,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防止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認定標準、申報與處理程序。 (三)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四)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處理程序。 (五)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六)防範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作法。 (七)提供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保密檢舉管道、保護及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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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6條規定了財團法人應訂定的作業程序內容,具體涵蓋了以下事項: (一)界定不正當利益的標準。 (二)防止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的標準,以及相關的申報和處理程序。 (三)保密業務上獲得的機密和敏感資料的規定。 (四)處理涉及不誠信行為的業務交易對象的程序。 (五)分析和加強防範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的活動的處理程序。 (六)防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作法。 (七)提供違反誠信經營規範者檢舉保密管道,以及相關的保護和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進行紀律處分。 根據以上的規定,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應該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確保財團法人在經營過程中遵守誠信原則。例如,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應該設定明確的標準,並確立相應的申報和處理程序。又如,在防範不誠信行為風險方面,財團法人應該分析和加強防範具有高風險的活動,例如,制定保密規定以保護機密資料。此外,財團法人應該建立檢舉管道,並確保對違反誠信經營規範的人進行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 法人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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