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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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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教育訓練,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定期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二)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政策。 (三)邀請與財團法人交易及業務往來相對人參與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7條的解釋如下: 第一點:財團法人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和宣導,針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根據這一點,財團法人應該定期為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提供教育訓練和宣導。這是為了確保財團法人的成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以便他們能夠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並保護財團法人的誠信。 第二點: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詳細說明財團法人的誠信經營政策給其他從業人員理解。 根據這一點,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詳細說明財團法人的誠信經營政策。這是為了讓所有的成員都能理解和遵守財團法人的誠信經營政策,並在工作中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第三點:邀請與財團法人有交易或業務往來的相對人參加教育訓練。 根據這一點,財團法人應邀請與其有交易或業務往來的相對人參加教育訓練。這是為了讓相對人了解財團法人的誠信經營政策,並確保他們在與財團法人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時能夠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7條的解釋。根據這一條款,財團法人應該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和宣導,並向其他從業人員詳細說明誠信經營政策,同時邀請與財團法人有交易或業務往來的相對人參與教育訓練。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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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7 條規定:「七、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教育訓練,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定期為董事、監察人、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