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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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於出席、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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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件中的法規釋義,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8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職務人員在董事會討論議案時,如果存在利益衝突,必須說明自身利益衝突的重要內容,并在討論和表決時避免代表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作為參考範例,可以參考以下大法院的判例: 大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例 該判例中,被告為財團法人的董事,擔任多個公司的監察人職務,對於涉及這些公司的事務進行表決。法院以被告對這些公司的利害關係與他所屬的財團法人有利益衝突為由,裁定其行為為無效。由此可見,如果董事具有多重利益衝突,根據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8 條,他應該說明內容並避免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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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