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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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團法人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兼任或兼營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財團法人事務之職務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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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9條規定,財團法人的執行長以及其他與財團法人事務有關的職務或業務,不得兼任或兼營任何可能影響其忠實執行財團法人事務的職務或業務。 根據資料「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9條規定了財團法人執行長與其職務有關的兼職規定。該草案於97年8月29日交由鈞院審議中。 根據參考資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檢討暨下階檢討建議」,建議鈞院通函各主管機關,在適當期限內檢討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的相關法令。並在檢討中確保規定不牴觸法律保留原則,避免對人民的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此外,如有需要廢止相關職權命令,應詳細說明行政規則,並確保行政規則內容不超越法律規定範圍。 綜合以上資料,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9條規定,控制了財團法人執行長與與財團法人事務有關的任何兼職或兼營相關職務或業務的行為。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的執行長能夠忠實地履行其職務義務,避免兼職或兼營行為對財團法人事務的執行產生不良影響。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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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