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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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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其自身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0 條禁止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相關職務人員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一條款旨在保障財團法人的誠信經營,防止董事等人利用職位濫權謀取私利。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董事在執行職務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以此來取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就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屬於假借職權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相關人員可能面臨法律追究和相應的處罰。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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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0 條規定:「十、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其自身或他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