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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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其自身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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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0 條禁止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相關職務人員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一條款旨在保障財團法人的誠信經營,防止董事等人利用職位濫權謀取私利。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董事在執行職務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以此來取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就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屬於假借職權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相關人員可能面臨法律追究和相應的處罰。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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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