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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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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範圍及期限 財稅資料之運用,以因應審判相關業務(含強制執行業務)作業需要者並經財政部准查詢業務項目(附表)為限,其財稅資料使用範圍及期限,依財政部核准函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司法院及所属机构使用财税资料管理要点第3条规定,其使用范围及期限如下: 根据财税资料管理要点第3条规定,司法院及其所属机构可以使用财税资料来应对审判相关业务(包括强制执行业务)的操作需求。使用财税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期限需要得到财政部的批准,并且需要遵循财政部核准函中列明的查询业务项目(参考附表)。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应以财政部核准函为准。 参考资料: - 財政部法令查詢系統 [https://www.mof.gov.tw/LawsSearch/Index] - 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资讯安全管理要点 [https://info.judicial.gov.tw/bct/cht/about/1231] - 财政部官方网站 [https://www.mof.gov.tw/]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司法院、财政部的官方公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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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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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使用範圍及期限 財稅資料之運用,以因應審判相關業務(含強制執行業務)作業需要者並經財政部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