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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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範圍及期限 財稅資料之運用,以因應審判相關業務(含強制執行業務)作業需要者並經財政部核准查詢業務項目(附表)為限,其財稅資料使用範圍及期限,依財政部核准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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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司法院及所属机构使用财税资料管理要点第3条规定,其使用范围及期限如下: 根据财税资料管理要点第3条规定,司法院及其所属机构可以使用财税资料来应对审判相关业务(包括强制执行业务)的操作需求。使用财税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期限需要得到财政部的批准,并且需要遵循财政部核准函中列明的查询业务项目(参考附表)。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应以财政部核准函为准。 参考资料: - 財政部法令查詢系統 [https://www.mof.gov.tw/LawsSearch/Index] - 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资讯安全管理要点 [https://info.judicial.gov.tw/bct/cht/about/1231] - 财政部官方网站 [https://www.mof.gov.tw/]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司法院、财政部的官方公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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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