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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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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對象 系統授權之線上查詢人員係指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機關授權得查詢財稅資料者。查詢人員須經機關准,接受「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線上聲請查詢財稅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4條,線上查詢財稅資料的使用對象是經機關核准並接受「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線上聲請查詢財稅資料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機關授權人員。這些人員可以根據特定程序和要求,向相關機關查詢並取得財稅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需要在審判案件時查詢當事人的財稅資料,他可以經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入相關的線上系統,並根據程序和要求,進行財稅資料的查詢。這樣的查詢行為需要經過機關的核准,以確保資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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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使用對象 系統授權之線上查詢人員係指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機關授權得查詢財稅資料者。查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