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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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對象 系統授權之線上查詢人員係指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機關授權得查詢財稅資料者。查詢人員須經機關核准,接受「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線上聲請查詢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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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4條,線上查詢財稅資料的使用對象是經機關核准並接受「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線上聲請查詢財稅資料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機關授權人員。這些人員可以根據特定程序和要求,向相關機關查詢並取得財稅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需要在審判案件時查詢當事人的財稅資料,他可以經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入相關的線上系統,並根據程序和要求,進行財稅資料的查詢。這樣的查詢行為需要經過機關的核准,以確保資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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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