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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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使用者義務 本院及所屬機關經授權使用財稅資料之業務相關人員,應遵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營業秘密法及本管理要點第六點至第十一點等相關規定,妥善運用、管理取得之財稅資料,並配合進行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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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使用財稅資料時,應遵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管理要點第6點至第11點的相關規定,並且需適當地運用和管理取得的財稅資料,同時配合進行稽核作業。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稅捐稽徵機關在使用財稅資料時,應該絕對保守秘密,避免濫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則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包括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並限制了個人資料的使用和提供給第三方的範圍。營業秘密法則針對企業的營業秘密進行保護,避免機關和人員濫用或洩露這些秘密信息。 管理要點第6點至第11點具體規定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使用財稅資料時應該遵守的事項,例如限制訪問權限、遵守個資法和營業秘密法的相關規定、確保資訊安全等。 因此,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使用財稅資料時,應該嚴格遵守上述法規和管理要點的要求,確保財稅資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個資法法規
- 營業秘密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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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