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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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為轉介修復之決定前,得自行或委由專人進行開案評估。 前項開案評估,宜審酌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對聲請人進行面談:(一)聲請人雙方因犯罪而破裂或受犯罪影響之關係。 (二)聲請人雙方對於案件基礎事實之存在是否爭執;被告是否有承擔行為責任之意思。 (三)聲請人雙方是否具有對話溝通表達之能力及所需陪同及協助。 (四)聲請人雙方自主決定參與修復式司法之意願是否充分。 (五)轉介修復式司法對於被害人造成危害之可能性。 (六)聲請人雙方是否處於權力關係不對等之狀態及具有所需陪同及協助;未成年之聲請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信賴之人之陪同及協助。 (七)修復程序對於聲請人雙方之負擔。 (八)案件類型是否適宜進行修復式司法;涉及性侵害或家庭暴力之案件,是否已由地方主管機關為進一步評估。 (九)轉介修復式司法所需資源是否充足;對於案件審理之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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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法院在轉介修復之前應進行開案評估,並審酌以下事項: 1. 聲請人雙方因犯罪而破裂或受犯罪影響之關係。 2. 聲請人雙方對於案件基礎事實之存在是否爭執;被告是否有承擔行為責任之意思。 3. 聲請人雙方是否具有對話溝通表達之能力及所需陪同及協助。 4. 聲請人雙方自主決定參與修復式司法之意願是否充分。 5. 轉介修復式司法對於被害人造成危害之可能性。 6. 聲請人雙方是否處於權力關係不對等之狀態及具有所需陪同及協助;未成年之聲請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信賴之人之陪同及協助。 7. 修復程序對於聲請人雙方之負擔。 8. 案件類型是否適宜進行修復式司法;涉及性侵害或家庭暴力之案件,是否已由地方主管機關為進一步評估。 9. 轉介修復式司法所需資源是否充足;對於案件審理之影響程度。 這些評估事項的目的是確保轉介修復式司法的可行性,並綜合考量聲請人雙方的意願、溝通能力、權力平衡等因素,以達到有效的修復。
- 審酌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修復式司法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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