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續狀之處理: (一)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若有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股無法官接任或無原承辦股之舊案等情形,致無法分原承辦股辦理者,依序輪分各股辦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二)審判長不參與前款續狀之輪分。 (三)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
六、續狀之處理: (一)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若有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股無法官接任或無原承辦股之舊案等情形,致無法分原承辦股辦理者,依序輪分各股辦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二)審判長不參與前款續狀之輪分。 (三)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