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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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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續狀之處理: (一)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若有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股無法官接任或無原承辦股之舊案等情形,致無法分原承辦股辦理者,依序輪分各股辦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二)審判長不參與前款續狀之輪分。 (三)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問題問及的是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6條的內容。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案件審結後提交的續狀,仍然由原承辦股分派處理。如果原承辦股已經被撤職、原承辦股無法官接任,或者是在舊案中沒有原來的承辦股等情況,導致無法由原承辦股處理,則依序輪分給其他股辦理。再次有續狀提交後,仍然按照該輪分股進行分派。 根據第二項,審判長不參與前項續狀的輪分。 根據第三項,如果承辦股認為續狀應該分派給該股處理,除了應該回避的情況外,仍然分配給該股處理。 根據以上資訊,可以得出對於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6條的釋義。由於該問題並未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引用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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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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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續狀之處理: (一)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若有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股無法官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