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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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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減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離職或退休者,除法官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或退休命令生效日前一個月停分,如離職或退休命令未於生效日前一個月發布者,則自分案人員知悉離職或退休命令時開始停分。 (二)法官因公撰寫報告或辦理其他本職業務之法官,得經法官會議決議減分一般案件。 (三)法官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法官會議決議,暫停一部之分案。 (四)法官辦理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法官會議決議減分一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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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內容,並無提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具體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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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停減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離職或退休者,除法官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或退休命令生效日前一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