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停減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離職或退休者,除法官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或退休命令生效日前一個月停分,如離職或退休命令未於生效日前一個月發布者,則自分案人員知悉離職或退休命令時開始停分。 (二)法官因公撰寫報告或辦理其他非本職業務之法官,得經法官會議決議減分一般案件。 (三)法官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法官會議決議,暫停一部之分案。 (四)法官辦理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法官會議決議減分一般案件。
根據問題內容,並無提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具體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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