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案件之抵分: (一)擔任職務法庭上訴審之受命法官,辦結職務法庭上訴案件一件,抵分懲戒法庭澄上字案件一件;辦結職務法庭其餘案件一件,則依案件性質抵分懲戒法庭同性質之第二審案件一件。如有爭議,得報請分案審判長(法官)裁示,必要時分案審判長(法官)得報請院長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之。 (二)因職務法庭上訴審審判長有事故而充任審判長之法官,於審結職務法庭案件後,其案件之抵分依前款規定辦理。但如當年度終結時,無澄上字案件得以抵分,則抵分澄字案件。 (三)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另立卷宗號數,但第三人聲請閱卷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折抵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8條涉及案件之抵分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擔任職務法庭上訴審之受命法官,辦結一件職務法庭上訴案件,可以抵分一件懲戒法庭澄上字案件;若辦結一件職務法庭其餘案件,則依案件性質抵分一件懲戒法庭同性質之第二審案件。若有爭議,可以報請分案審判長(法官)裁示,必要時分案審判長(法官)可以報請院長召開法官會議議決。第二項則規定,因職務法庭上訴審審判長有事故而充任審判長之法官,其案件之抵分依前款規定辦理。若在當年度終結時無澄上字案件可抵分,則可以抵分澄字案件。第三項則規定,在程序中提出聲請或聲明時,除非有其他規定,不得另立卷宗號數;但若有第三人聲請閱卷,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折抵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這項規定主要是用來訂定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上訴案件之間的抵分方式。當受命法官辦結一件職務法庭上訴案件時,可以抵分一件懲戒法庭澄上字案件或同性質的第二審案件。如果有爭議,可以請求分案審判長或院長召開法官會議進行裁示或議決。若是因為職務法庭上訴審審判長有事故而充任審判長的法官辦結案件,則依照前述規定進行抵分。此外,在程序中提出聲請或聲明時,通常不需要另立卷宗號數,但若有第三人聲請閱卷,則需要另外立卷宗號數,並抵押同分案輪次的新案一件。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懲戒法院相關的法規,例如《懲戒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懲戒法庭辦事細則》等。根據這些法規,懲戒法庭的組織和職權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分案實施要點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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