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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案件之抵分: (一)擔任職務法庭上訴審之受命法官,辦結職務法庭上訴案件一件,抵分懲戒法庭澄上字案件一件;辦結職務法庭其餘案件一件,則依案件性質抵分懲戒法庭同性質之第二審案件一件。如有爭議,得報請分案審判長(法官)裁示,必要時分案審判長(法官)得報請院長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之。 (二)因職務法庭上訴審審判長有事故而充任審判長之法官,於審結職務法庭案件後,其案件之抵分依前款規定辦理。但如當年度終結時,無澄上字案件得以抵分,則抵分澄字案件。 (三)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另立卷宗號數,但第三人聲請閱卷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折抵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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