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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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實施內部稽核,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缺失,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妥當性、有效性及營運活動之績效,以確保各部門達成下列目標: (一)資訊之可靠性與完整性。 (二)政策、計畫、程序、法令及規章之遵循。 (三)資產之保全。 (四)資源之經濟及有效使用。 (五)營運或專案計畫目標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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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1條,該條旨在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持續有效地實施,並作為檢討和修正該制度的依據。該條要求該會實施內部稽核工作,其中包括檢查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妥當性、有效性以及營運活動的績效。稽核工作的目標包括確保資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遵循政策、計畫、程序、法令和規章、保護資產、經濟和有效地使用資源,以及達到營運或專案計畫的目標。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1條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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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