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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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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稽室為有效執行稽核工作,應於稽核工作進行前妥善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6條,為了有效執行稽核工作,稽核室應在稽核工作進行前進行妥善規劃。具體內容包括確定稽核目標、範圍和計劃、確定所需的稽核程序和方法、準備相關資料和文件,以及指定執行稽核工作的人員。該條款強調了稽核工作應該是有系統和有計劃的,以確保稽核活動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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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16 條規定:「十六、稽核室為有效執行稽核工作,應於稽核工作進行前妥善規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