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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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稽核室為有效執行稽核工作,應於稽核工作進行前妥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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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6條,為了有效執行稽核工作,稽核室應在稽核工作進行前進行妥善規劃。具體內容包括確定稽核目標、範圍和計劃、確定所需的稽核程序和方法、準備相關資料和文件,以及指定執行稽核工作的人員。該條款強調了稽核工作應該是有系統和有計劃的,以確保稽核活動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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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