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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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內部稽核人員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董事會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內部稽核工作。 (二)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本會之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並於查核工作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三)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及資產,並詢問有關人員,被稽核單位應全力配合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但屬機密性之檔案或資料,應先報請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始得調閱。 (四)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所獲悉之重大事實、所發現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缺失及異常事項;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陳核董事會後,應加以追蹤,並於追蹤之查核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追蹤報告,以確保相關單位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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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7條,內部稽核人員有以下職責: 1. 根據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負責執行內部稽核工作。 2. 草擬年度稽核計畫,用於檢查和評估基金會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情況,並在稽核工作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稽核報告,提交董事會審核。 3. 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可以檢查相關文件和資產,並詢問相關人員。被稽核單位應全力配合稽核所需的資料並詳實回答。但涉及機密性的檔案或資料,應先報請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同意後方可調閱。 4. 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所獲得的重大事實、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缺失和異常情況。報告中的發現和建議應在提交董事會審核後進行追蹤,並在追蹤查核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追蹤報告,以確保相關單位及時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內部稽核相關文件。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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