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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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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內部稽作業流程及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會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1.定期性稽核: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 2.專案稽核:依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指示,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計畫之事項進行稽核。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檢視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優先擇定為稽核項目,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次年度稽核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三)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稽核工作前,得事先將稽核計畫內容通知被稽核單位,包括稽核項目、稽核目的,預定稽核時間、被稽核單位、稽核作業所轄範圍、期間及程序方法、稽核重點等;但有舞弊情事或董事會或其所授權之人特別交辦者,不在此限。 (四)稽核項目、稽核目的、稽核作業所轄範圍及程序方法、稽核重點等,應依本制度之規定辦理。 (五)內部稽核人員於出具稽核報告前,應辨識充分、可靠、攸關及有用之資訊,對其適當分析、評估後,憑以製作包括稽核發現、結論及建議意見在內之工作底稿,並予以存檔備查。 (六)內部稽核人員應就所發現之缺失及異常事項,與被稽核單位主管溝通確認,並提出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彙總於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所獲悉之重大事實、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彙總向董事會報告。 (八)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必要時得送請監察人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8條,內部稽核的工作流程和範圍如下: 1. 定期性稽核:根據年度稽核計畫進行稽核。 2. 專案稽核:根據董事會或授權人的指示,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未納入年度稽核計畫的事項進行稽核。 內部稽核人員應評估風險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況,優先擇定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作為稽核項目。每年十二月底之前,他們應擬定次年度的稽核計畫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需要修正時,也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 在進行稽核工作之前,內部稽核人員可以事先通知被稽核單位稽核計畫的內容,包括稽核項目、稽核目的、預定稽核時間、被稽核單位、稽核作業範圍、期間和程序方法、稽核重點等。但對於涉及舞弊情事或董事會或其所授權之人特別交辦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稽核項目、稽核目的、稽核作業範圍和程序方法、稽核重點等應根據本制度的規定進行。 在發布稽核報告前,內部稽核人員應確保提供充分、可靠、相關和有用的資訊,並對其進行適當的分析和評估。在製作工作底稿時,应包括稽核發現、結論和建議意見,并予以存檔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與被稽核單位主管溝通確認發現的缺失和異常事項,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事項,彙總於稽核報告中,提交給董事會。 每年二月底之前,應向董事會匯總報告上一年度的稽核計畫執行情況、重大事實、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缺失以及改善情況等。 必要時,稽核報告和追蹤報告可以提交給監察人查閱。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8條:https://www.laf.org.tw/WebUI/Theme/CenterDocs/LawfulHelp/InternalAuditRules.htm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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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18 條規定:「十八、內部稽核作業流程及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會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辦理內部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