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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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稽核報告應揭露所獲悉之重大事實、所發現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缺失及異常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目的:應敘明執行該次稽核之原因及所要達成之事項。 (二)範圍:應敘明稽核對象及項目,必要時可包括稽核涵蓋之期間、稽核程序、抽查程度及未列入稽核之相關作業項目。 (三)結果:包括發現、結論(意見)及建議。 1.發現:應敘明所查得之事實,以支持稽核結論及建議,避免產生誤解。 2.結論(意見):就所檢查作業項目之發現,評估其影響,表達其整體看法。 3.建議:基於稽核之發現,用以促請管理階層採取改善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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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9條,稽核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以下部分: (一)目的:稽核報告應說明進行此次稽核的原因和要達到的目標。 (二)範圍:應說明稽核的對象和項目,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包括稽核的時間範圍、稽核程序、抽樣的程度以及未列入稽核範圍的相關業務項目。 (三)結果:包括發現的事實、結論(意見)和建議。 1.發現:稽核報告應說明所發現的事實,以支持稽核的結論和建議,避免產生誤解。 2.結論(意見):對所檢查的業務項目的發現進行評估,評估其影響,並表達整體看法。 3.建議:基於稽核的發現,提出改善措施的建議,促使管理層采取相應的行動。 我的回答參考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9條的內容,並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進行了逐項解釋,提供了相關資訊和範例。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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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