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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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會應就稽核報告所發現之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總分會各部門績效考核之參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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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20條的規定,該基金會應該編製稽核報告,並就報告中發現的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方面的缺失、異常情況以及改善情形,將其列為總分會各部門績效考核的參考項目。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公示資訊,該基金會於2020年度編製了稽核報告,其中評估了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情況。報告發現,在某個部門的控制程序中存在缺失,導致某些重要資訊未能得到適當的保存和保護。基金會在該報告中提出了相關改善建議,並將這些情況列為該部門績效考核的參考項目之一。根據績效考核結果,該部門負責人將針對這些缺失進行改進措施,以提高內部控制的效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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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